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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点击量:474     发布时间:2023年3月7日 10:59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 2/5 或大于 6 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


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


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

本附件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

(一)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

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 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 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


验收的。

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 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 2 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 5 


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 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二) 除以上情形以外,检查组认为责任主体管理缺失、施工现

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


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检)员、施工员、取样员;二是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及履职情况判定标准

(一)项目经理:

主要职责:编制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文件(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参加项目的(子分部)分部验收;参加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按时参加监理例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参加图纸会审;组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方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

1. 未参加项目子分部、分部验收;未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或涉嫌签名造假、检查资料造假的。

2. 连续两次未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或检查频率不符合桂建管〔20118 号文要求,或涉嫌检查签名造假、检查资料造假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3. 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4. 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连续两次或累计五次以上检查时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未能闭合处理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 未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住宅工程常见问题治理方案的。

6.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7. 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消防检查。

8.是否对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并存有记录。

9.其他情形:如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严重履职不到位,项目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项目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如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桩基承载力检验、未进行建筑沉降观测、未有效识别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和备案投入使用、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开展专项活动未积极采取措施。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向公司报告。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严重不符合的等。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主要职责:技术交底、审核或审批施工方案;审查混凝土、砂浆强度统计评定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

1. 未按照规定及要求组织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资料明显与项目不符,或技术交底资料涉嫌造假的。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图纸会审。

3. 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施工方案,或缺失两个及以上应编制的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方案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来制定,具有指导性,专项施工方案内容齐全,应专家论证的方案已实施论证,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有编制、审核、审批人签字,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未按照要求对项目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对结构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或项目质量和混凝土强度统计出现较大问题未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5.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6.未参与主持消防工作计划和方案,如对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存有记录。

7.对项目存在的消防施工问题未制定了技术措施。

8. 其他情形:如:项目质检员、取样员存在严重不履职,未采取措施的;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严重不符合的;现场施工与方案严重不符,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没有改进未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的;未按照桂建管〔20118 号文严格实行检验评定制度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的。

(三)专职安全员

主要职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日巡查、参加项目部周检,项目现场安全管控、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和记录安全日志、参加监理周例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

1. 未落实项目制定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2. 连续缺失一周或共缺失 15 天以上安全日巡查及安全日记的,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3. 连续两次以上未参加项目部周检的,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的。

4. 三次以上未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

5. 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安全状况严重不符合的。

6. 项目安全关键节点连续 2 次未参加验收,如模板支撑体系验收,临时活动板房验收等等。或验收资料与现场明显不符的。


7. 项目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向上级领导进行书面汇报的。

8. 未到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无合理解释。

9. 未对消防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巡查,未能指出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质量员

主要职责: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坍落度测试,基桩成孔记录。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

1. 未落实项目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

2. 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情况与实际不符,或验收资料缺失的,且无合理解释的。

3. 检验批验收记录未附原始检查记录。

4. 连续两次未参加项目部周检或监理例会的。

5. 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状况严重不符合的。

6. 项目已验收部位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未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且未向上级领导书面汇报的。

7. 未到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无合理解释。

8. 未对已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存有记录。

(五)施工员

主要职责:参加质量技术交底、撰写施工日志和混凝土施工记录、旁站指导施工、混凝土施工桩成孔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

1. 未落实项目制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

2. 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3. 施工日志连续缺失一周或共 15 日以上,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4. 缺失混凝土施工记录,对关键部位未进行旁站指导施工的。

5. 连续两次未参加项目部周检或监理例会的。

6. 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安全质量状况严重不符合的。

7. 项目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未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且未及时向上级领导书面汇报的。

8. 未到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无合理解释。

9. 未对消防各项施工工序进行安全交底并存有记录。

10.未落实现场工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有记录。

(六)取样员

主要职责:材料进场验收、材料抽样和送样;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

1. 未落实项目制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

2. 未按照规定对进场材料进场验收、材料抽样和送样。

3. 未按照相关要求对混凝土试块进行制作、留置、废弃等进行处理的。

4. 经查实,送检样品造假。

5.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6. 未对进场的消防相关成品及半成品材料(比如敷设消防电路


的电线、电缆;安全网;板房材料;灭火器 消火栓 水带 ;保温材料)按照有关规范及图纸要求,现场取样、送检并记录的。

(七)材料员

1. 未到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无合理解释。

2. 是否对进场相关消防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签字并存有记录。

二、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职责及履职情况判定标准

(一)总监理工程师

主要职责: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组织召开监理周例会;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组织验收(子分部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参加图纸会审;组织项目周检;迎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

1. 项目部监理管理资料缺失,或监理管理资料与项目实际明显


不符合的。如:监理规划和细则都没有更改其他项目名称等情况。

2. 监理人员明显不履职,未及时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并向公司书面汇报的。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出现较大问题,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的。

4. 未按照规定组织监理项目例会,或例会参与人员不符合要求,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5. 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安全质量状况严重不符合的。

6. 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连续两次以上检查时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未能闭合处理的

(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7. 项目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未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且未向上级领导书面汇报的。

8. 未到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无合理解释。

9. 未对消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并签字并存有记录。

10. 未参与项目经理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的。

11. 未对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上报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的。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

主要职责: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处置发现的质


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工程计量;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

1. 项目部监理管理资料缺失,或监理管理资料与项目实际明显不符合的。如: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方案,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等情形。

2. 对现场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未经报验就已经使用到工程实体,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3. 监理日志、月报等资料缺失的,或严重记录不齐全的。

4. 工程现场未经检验验收合格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5. 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6. 未到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无合理解释。

7. 未负责核查本专业进场相关消防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合格时予以签认并存有记录的。

8. 未对消防各项施工工序进行验收并存有记录。

(三)见证员

主要职责:材料进场验收、材料抽样和送样;现场检测见证及填写见证记录;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均可判定履职不到位:

1. 未按照规定对进场材料进场验收,材料抽样和送样见证。

2. 未按照相关要求对混凝土试块制作过程进行见证。

3. 经查实,送检样品造假。


4. 未见证现场检测过程并填写工程现场检测确认表。

5.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6. 未对进场的消防相关成品及半成品材料(比如敷设消防电路的电线/电缆;安全网;板房材料;灭火器 消火栓 水带 ;保温材料?)均按照有关规范及图纸要求,填写见证记录的。

三、应判定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其他情形

(一)工程存在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定主要责任人员履职不到位的。

(二)经现场询问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管控情况,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有 50%的提问无法正确回答或不能回答的,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

(三)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


原文下载: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停工25条及项管人员履职判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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